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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稅發(fā)[2011]126號 – 關于加強稅務工商合作 實現(xiàn)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2014-12-01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關于加強稅務工商合作 實現(xiàn)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

        國稅發(fā)[2011]12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為推進稅務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強化股權轉讓稅收征管,提升企業(yè)登記管理信息服務國家稅收征管的能力,發(fā)揮稅收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作用,現(xiàn)就加強稅務、工商股權轉讓信息共享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信息共享的內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稅務部門提供的信息
            有限責任公司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完成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相關信息,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公司名稱、住所、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股東證件類型、股東證件號碼、股東出資額、出資比例、登記日期。
            (二)稅務部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信息
            1.企業(yè)因股東轉讓股權在稅務部門辦理的涉稅信息,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企業(yè)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股東證件類型、股東證件號碼。
            2.稅務部門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獲取公司股東轉讓股權變更登記信息后征收稅款的有關信息,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納稅人姓名或者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稅種、稅款所屬期、稅款數(shù)額。
            二、信息共享的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和交換機制,開展股權變更登記信息共享工作。
            省及省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下同)協(xié)商進行信息交換。要充分利用計算機網(wǎng)絡交換信息,逐步確立信息化條件下的信息交換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稅務、工商信息共享平臺,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臺,進行信息集中交換。暫不能通過網(wǎng)絡交換信息的,稅務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采用光盤等介質交換。
            三、信息共享的時限
            從2012年1月1日起,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每月發(fā)生的應交換信息,在當月終了15日內完成交換。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fā)生的應交換信息,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交換。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發(fā)生的應交換信息,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交換。
            四、加強組織協(xié)調
            省及省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高度重視,積極向當?shù)卣畢R報有關工作,爭取支持。要建立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領導組成的信息共享領導協(xié)調小組,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開聯(lián)席會議,及時協(xié)調和解決信息共享工作中的問題。要嚴格落實相關保密制度,確保信息安全,對獲取的相關信息,不得向稅務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擅自對外提供有關信息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要鞏固已有的稅務、工商合作成果,繼續(xù)利用已有的政府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探索稅務、工商協(xié)調配合新模式。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jù)本通知的規(guī)定,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于2012年2月底前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對《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工商登記信息和稅務登記信息交換與共享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81號)已規(guī)定的信息交換事項,繼續(xù)執(zhí)行。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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